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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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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第二条: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第三条:必须确保通风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第四条: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第五条: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第六条: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第七条: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煤矿矿长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第二条: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第三条:必须确保通风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第四条: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第五条: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第六条: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第七条: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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