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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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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8号令:《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2、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3、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4、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5、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6、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7、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二、煤矿安全七项治本攻坚举措:

一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要严格新建(整合)煤矿安全准入。

三要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瓦斯抽采利用。

四是大力推进采掘机械化、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

五要强化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六要大力提升煤矿应急救援能力。

七是规范煤矿用工制度,强化矿工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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