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8号令:《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2、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3、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4、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5、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6、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7、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二、煤矿安全七项治本攻坚举措:
一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要严格新建(整合)煤矿安全准入。
三要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瓦斯抽采利用。
四是大力推进采掘机械化、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
五要强化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六要大力提升煤矿应急救援能力。
七是规范煤矿用工制度,强化矿工安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