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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督办制度》(省卫生厅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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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重大安全问题督办制度

为进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厅机关、厅直属各单位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规范和强化安全问题的督办,使重大安全问题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置,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督办对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 第二条 督办内容

厅机关、厅直属各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和隐患。具体为: 1.上级领导批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查办落实件;

2.省级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等活动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和隐患;

3.有关会议议定限期解决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落实事项; 4.专家会诊确定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

5.基层单位反映或群众举报,经查实的重大安全问题和隐患。 第三条 挂牌督办程序

由市督查室负责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的交办。 1.对上述五类情况汇总整理后,报省卫生厅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签署挂牌督办意见,填写《福建省卫生厅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卡》,明确隐患治理承办单位、责任人、办结时间,以及隐患具体情况和治理要求。

2.承办单位领取督办卡后,该挂牌督办工作正式生效。

3.承办单位按要求标准和时限办结,办理结果经第一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以文字形式上报省卫生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一式三份,同时将督办卡和督办原件(承办单位存复印件)一并报省卫生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4.厅安办将督办卡和办理结果报厅安委会主管领导签署审定意见。

第四条 承办责任

1.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要从严、从快,厅安办及承办单位各负其责,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任务。

2.对存在隐患不按时按要求治理到位的,将对承办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省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3.对严重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转交省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第五条 厅安委每年至少集中公布一次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问题的情况和整改结果。

第六条 厅安委应适时督查厅机关、厅直属各单位执行重安全问题督办制度的情况,并将挂牌督办工作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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