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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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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至县人民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乐至民初字第1798号

原告余某某,女,生于1984年3月1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周代明,男,生于1969年9月2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乐至县天池镇宏扬路28号附1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690925507X,系余某某表兄。

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74年7月2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 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员 严伟才

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51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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