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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至县人民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乐至民初字第1798号
原告余某某,女,生于1984年3月1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周代明,男,生于1969年9月2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乐至县天池镇宏扬路28号附1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690925507X,系余某某表兄。
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74年7月2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 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员 严伟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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