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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物中毒预防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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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物中毒预防和报告制度

一、学校食堂食品的采购、贮存与加工、从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并持有食药局发放的许可证、健康证明。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食品中毒预防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和从业人员照片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

三、食堂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加工间、销售间和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必须专人负责,严防投毒事件发生,确保学生饮食的卫生与安全。

四、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饮用来历不明的食物,发现学校、食品商店出售变质、污染和三无食品,应及时向学校和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五、学校要制定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发生食物中毒要及时起动应急机制,并实行紧急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主管部门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信息包刮发生单位、地址、时间、疑似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并做好记录。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发生下列情况,学校应立即责令其整改:

1、学校食堂食品商店的场所、设备与环境卫生达不到规定的要求。

2、在采购食堂物品时,未按有关规定索证、索票。

3、出售变质食品、三无食品或过期食品。

4、食堂制售冷荤凉菜。食品商店出售自制食品。

5、食堂和食品商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6、学校食堂未实行48小时留样制度。

7、食堂剩余食品没有按规定在高于60摄氏度或低于10摄氏度的条件下存放。

八、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按卫生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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