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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权限内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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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权限内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权限内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开工备

案、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煤矿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开工备案、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初步设计审批

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同一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同一设计单位编制。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报批。

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负责省内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具备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经济上合理,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程和标准等规定; (二)必须实施机械化开采,实现连续化运输;

(三)资源整合煤矿必须形成1套生产系统(运煤系统);

(四)应简化生产系统,优化生产布局,实现合理集中生产,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条件适宜时应采用一矿一区一面;

(五)应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程度,防止低水平煤矿重复建设。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应提供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以下材料: (一)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

(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 (四)采矿许可证;

(五)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本说明书、概算书、主要机电设备和器材清册、图纸、附件等。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初步设计申请材料由所在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龙煤集团)报送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第七条 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收到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告知书;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第 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审查符合和

标准的,出具批复文件;需要修改的,出具限期修改意见书;对审查不符合和标准或者逾期未完成修改的,出具不予批复告知书。

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查,以及企业修改初步设

计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并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重新审批后实施。

(一)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和地温热害发生变化的; (二)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三)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等主要生产系统及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四)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规定的情形。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初步设计变更的,需提供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批复文件。涉及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以及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事项的,需提供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变更批复文件。

第三章 开工备案

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备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对下列材料进行

备案:

(一)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申报表(见附件2); (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三)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文件; (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 (五)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六)采矿许可证;

(七)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八)产能置换方案确认文件; (九)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项目中标文件及工程承包合同;

(十一)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十二)项目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十三)保证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十四)拟开工日期。

第十一条 开工备案材料由所在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龙煤集团)报送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收到内容完整的开工备案材料即为备案,并予以备案回执。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需要停工及停工后复工的,应以书面形式上报所

在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龙煤集团)。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龙煤集团)每半年要将所属煤矿停、复工情况报送至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煤矿建设项目停工时间应符合国家规定,停工时间不计入建设工期。未书面报告停工

的,建设工期按原建设工期计算。

已停工的煤矿建设项目需要复工的,按照煤矿复工复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时间

自复工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四章 联合试运转

第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

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进行联合试运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完工; (二)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

(四)矿井已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五条 联合试运转实行备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在联合试运转开始前,应编制联

合试运转方案并由所在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龙煤集团)报送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备案。

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收到内容完整的联合试运转方案即为备案,并予以备案回执。 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

(二)联合试运转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三)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四)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 (五)应急预案与安全保障措施; (六)其他规定事项。

第十六条 联合试运转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联合试运转报

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主要系统运行情况;

(二)主要生产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

(三)提升、运输、排水、通风、供电、采掘等主要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四)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 (五)有关安全生产的建议; (六)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煤矿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可由项目单位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及变更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等; (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六)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

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

(二)工程质量合格;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

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项目建设单位已按要求落实煤炭产能置换等相关产业; (五)项目竣工档案资料齐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

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按规定考核合格;

(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

已编制完成。

第二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三)管理机构及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四)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劳动定员情况; (五)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六)工程质量情况; (七)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情况; (八)专项验收情况; (九)联合试运转情况; (十)项目竣工决算情况; (十一)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分析; (十二)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验收报告,应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

证,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等验收结论,联合试运转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

负责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包括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受邀专家应与建设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无利益关系。

对瓦斯、水文、地质等开采条件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有关中介

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预验收。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二)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 (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项目投资及使用情况; (五)检查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六)检查工程质量情况;

(七)核实项目是否已通过专项验收;

(八)检查煤矿组织机构、劳动定员、人员培训及外部条件等落实情况; (九)检查联合试运转情况;

(十)对存在的问题和剩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作出项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全面

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3)。

第二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由所

在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龙煤集团)报送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后,予以回

复意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

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竣工验收。

第六章 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六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龙煤集团要强化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

申报,以及开工备案、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开展现场核查,规范煤矿建设行为。对在开工建设、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信息报送不及时的,要责令项目单位进行整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安

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期间领导带班下井等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必须落实安全施工主体责任,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并对工程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并监督落实,开展工程质量现场巡视检查和工程情况监理。项目建设单位每半年要将工程进展情况逐级报送至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第二十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标准,按规定取得开工手续,

不具备开工条件、未取得开工手续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挖(含冻结)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

第二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要立即停止施工,对不按设计施

工、边建设边生产或超过批准建设工期1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一律取消资格。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统筹安排联合试运转与竣工验收工作,未提交联合试运

转报告,或者联合试运转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超过联合试运转期限的,必须立即停止联合试运转,严禁以联合试运转名义组织生产。

第三十一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期间,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龙煤集团)

应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指导,发现不符合验收规定的要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煤矿生产能力信息变更、登记、公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煤矿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变更登记生产能力的,不得投入生产。

第三十三条 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各产煤市(地)和龙

煤集团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对指导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不负责,设计变更、开工备案、联合试运转备案或延期不及时的,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开工备案、联合试运转备案可登陆黑龙江

政务服务网(http://zwfw.hlj.gov.cn)在线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各产煤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龙煤集团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落实管理责任。

附件1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矿井名称 项目类型 企业法人 项目核准文件 安全设施设计 初步设计单位 工程主要概况: 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建设地点 设计能力 联系电话 核准日期 专篇批准日期 法定代表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申报表

法人代表 项目总投资 拟开工日期 项目开工备案支持性文件 1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7 产能置换方案确认文件 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2 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文件 8 证 项目中标文件及工程承包合3 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 9 同 4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10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5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11 项目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6 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件) 12 保证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主管部门意见:(市(地)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或龙煤集团)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单位及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建设地址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范本)

××年××月××日

项目名称:××煤矿项目

项目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 设计规模:××万吨/年

项目地址:××省(区、市)××县(市、旗) 建设单位:××公司

设计单位:××公司(院、所等)

施工单位:××公司(工程处等) 监理单位:××公司(中心等) 开工时间:××年××月××日 竣工时间:××年××月××日

一、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井(矿)田范围,煤层,资源储量,服务年限;煤

质,地质情况(包括瓦斯、自然发火、煤尘爆炸性、地温等);项目主要技术方案、投资规模等。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名称、股权结构等)。 二、项目审批和证照办理情况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产能置换方案等。 三、工程招标情况

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

方式、结果等。

四、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井工煤矿:

(一)煤矿主要生产系统完成情况 1.提升系统 2.运输系统 3.通风系统 4.排水系统

5.供水系统 6.压风系统 7.供电系统

8.开拓布置及回采工作面 9.消防、防尘、洒水(供水)系统 10.安全监控及通讯系统 11.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12.地面生产系统 13.其他设施系统等

(二)生活福利设施完成情况 露天煤矿:

(一)煤矿主要生产系统完成情况 1.开拓、剥离、采煤系统 2.运输系统 3.排土系统 4.防洪、排水系统

5.消防、防尘、洒水(供水)系统 6.供电系统 7.机电设备 8.安全监控系统 9.地面生产系统 10.其他设施系统等

(二)生活福利设施完成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项目工程质量的有关情况。 六、项目竣工决算情况 项目竣工决算的有关情况。 七、项目专项验收情况

安全设施验收,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消防

验收等(验收时间、验收单位、批准文号、验收结论等)。

八、联合试运转结论及投产准备情况

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情况及时间、结论等。煤矿组织机构设置、劳动定员、人员培训

及外部条件落实情况等。

九、竣工验收结论

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是否按

批准的初步设计和相关标准全部建成,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各主要生产系统工艺功能是否完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人员是否到位,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完善。

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意见和建议。

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

××年××月××日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

验收职务 主任委员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签字 副主任委员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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