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规定
1: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允许在离岸最近距离为12 n mile以上的海域排放。
2:经过粉碎和消毒处理的生活污水,允许在离岸最近距离为3 n mile以上的海域排放。
3:以上无论哪一种情况,排放时船舶的航速不小于4 kn。
4:船舶所设经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正常运转,该装置符合主管机关的规定,拟排放的生活污水废液在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水变色。
5:离陆地不足3 n mile 时,严禁排放生活污水,应临时储存生活污水。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沿 海 项 目 生化需氧量 悬浮物 大肠杆菌 内 河 距最近陆地3n mile以内 不大于50mg/L 不大于150mg/L 不大于250个/100mL 不大于50mg/L 不大于150mg/L 不大于250个/100mL 无明显悬浮固体 不大于250个/100mL 距最近陆地3-12n mi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