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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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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10.08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0月8日

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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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程海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防治水体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程海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程海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综合防治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程海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和保护设施等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 程海最高运行水位为1501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控制水位1499.2米。程海水环境质量,在保持天然偏碱性特征的同时,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以上标准执行。补入程海的水资源,其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Ⅲ类以上标准。

第六条 程海保护区范围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为程海水体及程海最高运行水位1501米水位线外延水平距离30米内。在一级保护区的界线上设置界桩。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程海径流区。

第七条 永胜县负责程海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程海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程海保护区范围内科学推广生物防治措施和工程保护措施,加快生态农业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对在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永胜县所属水务、环保、农业、林业、国土、交通等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做好对程海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有计划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封山育林,营造水源涵养林,保护植被,建立生态屏障;推进沼气池、节能灶等农村替代能源建设;推广使用农家肥,科学施用化肥、农药;改造畜圈、厕所,防治 2 / 3

面源污染。程海镇等有关乡镇应当切实落实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措

施。

第 永胜县程海管理机构,负责程海的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程海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落实程海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措施; (四)在一级保护区内依法集中行使永胜县有关职能部门对程海保护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确定封湖禁渔区域、期限; (六)永胜县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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