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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律法规常见问题解读--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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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制度

努力推动《肥料管理条例》的出台

 有农业法第25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1条的依据

 有“三定”规定:“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承担。。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 难度较大

二、高浓度复合肥的界定(第14条)

高浓度复合肥:总养分(N+P2O5+K2O)≥40%

免予登记的高浓度复合肥,不需要任何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三、农业部门的处罚职责(第27条):

(一)只针对登记违法行为

 生产销售应登记而未登记的肥料

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证号的

 生产销售肥料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二)对外省登记而未经本省备案的,不应按未取得登记证处罚

(三)农业部门不能适用《产品质量法》对肥料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70条:本法第49条至第57条、第60条至第63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执行。

(四)、农业部门不能查封扣押、没收

 充分利用行政指导等柔性手段

 当事人仍然销售的,可再次罚款

四、肥料与农药混合物质的管理

按农药管理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4条第6项: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五、农业部门只能对登记肥料进行监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1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

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六、进口肥料免予登记范围:与国内肥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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