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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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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案例

[案件回放]

2008年陆某被孙某驾车撞伤,但未构成残。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陆某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3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的规定,护理费、误⼯费、交通费等属于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本起交通事故陆某只伤未残,只同意赔偿陆某医疗费10000元,故不同意赔偿误⼯费、护理费和交通费。

[判决]

判决,保险公司在医药费⽤赔偿限额内赔偿陆某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陆某误⼯费6866元、护理费2232元、交通费200元。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受害⼈陆某只伤未残,误⼯费、护理费、交通费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笔者认为应该赔付,理由如下:

现在通⾏的《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第⼋条规定: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亲属办理丧事事宜⽀出的交通费⽤、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活费、住宿费、误⼯费,被保险⼈依照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那能否据此推出“受害⼈因伤致残,误⼯等费⽤,保险公司该赔;⽽受害⼈只伤未残,其误⼯等费⽤保险公司不赔”的结论呢?显然不能。笔者认为,之所以存在只伤未残保险公司只赔偿医疗费⽽不赔偿误⼯等费⽤的情况,原因在于没有准确把握“伤残”这⼀概念的含义。

“伤残”⼀词存在两个⽅⾯的含义,第⼀层意思是残疾;第⼆层意思是伤,即⼀般的伤,不构成残疾的伤。“伤残”两个字合在⼀起并不能仅指因伤致残⼀种情况,因为其不是因伤致残的专⽤名词,在医学术语中也并未把伤残⼆字固定为因伤致残。把“伤残”理解为仅指残疾⽽不包括只伤未残是⽚⾯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站上刊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热点问题汇编》(以下简称《汇编》)中有这样的⼀问⼀答。问:“⼀般伤者的误⼯费、护理费、营养费能否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答:“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死亡伤残责任限额是指每次事故造成受害⼈死亡、受伤或残疾时,⽤于⽀付除医疗费⽤(含抢救费)以外的费⽤开⽀最⾼赔偿⾦额。死亡伤残费⽤包括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等合理费⽤开⽀。即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受害⼈,误⼯费、护理费等是可以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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