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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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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第一编

一、 行为什么没有统一法典?

(1)行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过于广泛,且多种多样,各种不同的行政关系又存在较大差别,很难将之以统一的规范加以调整;

(2)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变动性大,有必要刘给法律位阶较低的法规和规章调整,而不宜于由统一法典进行规范;

(3)行政发作为一个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规范各种行政关系的最一般基本原则尚未完全形成,有些基本原则虽已形成,但尚不成熟,从而不具备将之编纂成统一法典的条件。

二、行典制定法法源

(1)与法律

(2)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3)行政立法

就我国的情况而言,行政立法一般是指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准立法程

序制定行规和规章的活动。 (4)条约与协定

三、行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

行基本原则是在行行政权当历史长时期中形成,并由行学者所概括归纳的。

四、行的实体性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2)尊重和保障原则 (3)越权无效原则

越权无效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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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

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四点主要要求P70) (5)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坚固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广义比例原则要求有三点 P71)

五、行程序性基本原则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A、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涉及与自己有

利害关系的事物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主动回避或当事人的申请回避。

B、说明理由。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特别是做出对行政相对人不

利的行政行为,除非有法定保密的要求,都必须说明理由。 C、听取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必须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2)行政公开原则

A、行政立法和行政公开 B、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C、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D、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3)行政公正原则 (4)行政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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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一、行主体概念

行主体即指行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区分:行主体与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的概念

含义: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

能够承担其法律效果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联系与区别

①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是根据和组织法设立的依法享有行政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的国家机关。

②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当然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一个法律概念,而行政主体则是一个法学理论概念。根据二者的概念,行政主体的外延大于行政机关,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两部分,因此,不能将行政主体等同于行政机关。

③另外,行政机关是一个社会组织,他可以是行律关系的主体,行使行政管理权,成为行政主体,承担行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的相对方)。在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行政机关也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各项民事活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但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时则一般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

三、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

a、形式要件:行政主体是组织,不是个人; b、实质要件: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c、法律人格要件:行政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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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责任要件:行政主体能够承担其行为的法律效果。

四、行政主体的表现形式

A、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责的范围,分为内部行政主体和外部行政主体

B、根据行政职权的产生方式,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C、根据行政职权管辖地域的不同,分为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D、外部行政主体可分为三类,即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被授权的组织。 E、中国行政主体的范围

a、作为职权性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②各部委 中 ③各直属机构 央 ④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⑤地方各级

⑥地方各级的派出机关 的职能部门 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职能部门

b、作为援助性行政主体的被授权组织

①行政机构,如派出所,工商所等 ②事业单位,如学校、专业技术机构等 ③企业单位,主要是一些公共企业,

如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铁路运输部门等

④社会团体,如消协,各种体育协会等 ⑤其他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等

五、区分: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

派出机构与被派出机构

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为和由自身对其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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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

(1)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 A 保障 B 维护社会秩序 C 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D 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

E 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F 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2)行政机关主要职权:

A 行政立法权 B 行政命令权 C 行政处理权 D 行政监督权 E 行政裁决权 F行政强制权 G 行政处罚权 (3)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 A 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 B 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

C征收税费、财政资助和征收征用财产 D 调查统计和发布经济、社会信息 E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 F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G 实施行政制裁

七、“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以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区分:二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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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务员

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1)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

(2)在行政诉讼法律中,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公职关系发生的条件:

(1)考任 (2)选任 (3)聘任 (4)调任

九、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十、行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与联系

行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 (1)监督对象不同; (2)监督主体不同; (3)监督内容不同; (4)监督方式不同。

行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联系: (1)两种监督的总目标相同; (2)两种监督主体有部分交叉; (3)两种监督有时相互结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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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制监督主体的种类及监督内容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1)全国常委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2)省、自治区、直辖市常委会对地方规章的监督 (3)其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相应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4)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组成的人员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人民的监督 (2)人民的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 (1)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2)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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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一、 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运用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

律行为。

要素:(1)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和个人所作的行为 (2)运用政权所作的行为 (3)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为 (4)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人是否特定为标准

(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以行政主体对行规范的适用有无灵活性为标准 (3)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申请行政行为 以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 (4)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 (5)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 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 (6)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7)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以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为标准 (8)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 (9)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以其相对人的身份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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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分类: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执行性立法是创制性立法 (3)立法和地方立法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 (2)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P245

五、行政处理——行政许可

概念:广义: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既有立法层面的内容,亦有执法层面的内容;既有抽象意义的内容,亦有具体意义的内容。 狭义:只是指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仅指执法层面的内容,是在具体意义上的概念。 行政许可的种类:

学理上:(1)一般许可和特许许可 (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3)证书许可和附文许可

(4)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六、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亦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以及在公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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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题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这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者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八、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形式:1、确定 2、认定 3、证明 4、登记 5、鉴证 主要内容:1、法律事实 2、法律关系 (1)不动产所有权的确认 (2)不动产使用权的确认 (3)合同效力的确认 (4)专利权的确认

九、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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