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十个特色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十个特色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辐射、整合、服务作用,尽快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群体经济、区域优势经济,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条件
1、是的法人企业。
2、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 ,实际上缴税金超过500万元。
3、企业有发展后劲。结合龙头企业的带动、辐射、整合、服务作用,为壮大产业集群,有中长期发展规划。
4、企业重视自身建设和提高,管理规范。一是重视安全生产,各种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设施、职工安全用品齐全;二是通过相关的国际质量认证;三是管理基本微机化;四是有省级以上品牌产品。
5、基础设施完善,环境好。一是供水、排水、消防等畅通;二是路平清洁,美化绿化程度高;三是职工文化生活丰富多彩。
6、三废排放达标,没有污染。
第三条: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一)填写产业集群龙头企业推荐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汇报;
(三)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品牌证书、国际质量认证、环保等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纳税有效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效材料;
第四条:申报程序
由县(市、区)民营经济发展局按条件初审,推荐,并向市民经委提交所有相关资料,经市民经委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按条件要求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予以认定,颁发匾牌和证书。
第五条:已认定的企业,实施季度报表,每季度由相关县(市、区)报送市民经委产业指导科。每年一月上旬,由企业写出上年度情况汇报(企业变化情况、投入情况、销售收入、实现利税、从业人员、品牌建设、重大事件等情况作出说明)。市民经委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到单位进行指导和考查,帮助企业解决一些有关难题。对弄虚作假、情况不实的
及时予以批评,限期整改,严重者全市通报批评,取消龙头企业资格。
第六条:本办法由市民经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