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在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时,是否需要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无论是在民事、刑事还是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回避申请,人民应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法律分析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无论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诉讼回避申请,人民应在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该内容由 路晓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