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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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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的审判方式分为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是例外。对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应当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1.第二审人民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2.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都应当派员出庭。3.第二审人民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同级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特别关注:人民审理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通知同级派员出庭。对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的抗诉案件,人民应当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和当事人。4.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只就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如果被告人有辩护人的,人民应当通知辩护人出庭辩护。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符合指定辩护情形的,依法应当或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第二审人民开庭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除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裁定书后,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由宣读抗诉书;如果是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法庭调查的重点要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实,核实证据。2.法庭调查阶段,如果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申请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审理期间已移交给人民的证据的,法庭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关证据;需要宣读的证据由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3.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发言;抗诉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并进行辩论。特别关注:1.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2.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二、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即以上诉内容或者抗诉书和一审的全部案卷为基础,通过调查讯问方式进行的审理。合议庭可以在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进行评议和作出裁判,而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活动。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也应公开宣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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