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行为,视为撤回
实务中,还会遇到遗嘱中的房产被国家拆迁,遗嘱人得到了拆迁补偿;遗嘱中所涉及财产被他人损坏,侵权人赔偿给遗嘱人一笔款项等等
遗嘱中的财产形态上发生变化后,遗嘱人没有就变化后的财产订立新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能不能按照遗嘱人订立的遗嘱来处理变化后的财产呢?
对此,实务中,在遗嘱人不具有再次订立新的遗嘱的客观条件时,应该按照遗嘱人之前订立的遗嘱来执行。如果遗嘱人具备再次订立新遗嘱的客观条件,则应尊重遗嘱人的选择。如果遗嘱人订立了新的遗嘱,则按照新的遗嘱办理。如果遗嘱人没有订立新的遗嘱,放任这种财产转化情况的发生,则应视为遗嘱人以自己的行为撤回了原有的遗嘱,不能再按原有遗嘱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