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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同意带孩子走怎么办?

来源:爱玩科技网

  一.离婚后,如果孩子不同意带走怎么办

  1、离婚后,不同意探视并带孩子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起诉,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

  我国法律规定,发生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人员执行。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或母亲,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必须重新开始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发生第二百三十六条、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人员执行。 笔录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执行。

  二、探视权中止的情况有哪些

  探望权的中止由于发生了一定的法定事由,不宜继续行使探望权,由人民依法暂停行使探望权。

  探视权是离婚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随意妨碍、和剥夺。

  1、探视权的中止以有法定中止事由为条件。

  一般来说,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主要包括:

  (1)、探望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行为能力人;

  )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害儿童健康的;

  (三)、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 4、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视的;

  ) 5、其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视权的唯一条件是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其他原因包括父母关系恶化、探望权人不及时支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2、关于提出中止探视权的请求权人。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以及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教育义务的其他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请求中止探望权。

  3、中止探视的权利应当接受人民的裁定,其他任何单位、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均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中止探望子女的权利。三、探视权的规定有哪些

  1、探望,即没有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去对方家里或指定的地方探望

  2、逗留期间的探望,是指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以在约定或者判决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带走,按时送还未成年子女

  3、对孩子来说,年龄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1)0- 3岁幼儿,此阶段幼儿身体、智力等各方面受环境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采用停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的变化影响幼儿身心健康,本年龄段采用探望性探望方式

  )3- 8岁儿童,此阶段儿童对环境变化适应能力较强,可以采用回访和留访方式。 因此,这个阶段的孩子还没有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的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谛,容易受他人观点的左右,所以对这个阶段的孩子采取什么样的探望方式,都不要征求被探望孩子的意见

  )三) 8岁至18岁的未成年子女,其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为了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是否上访问题有相当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在决定上访权问题时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进行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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