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纠纷双方均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且纠纷内容为财产性的,可以在达成一致后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但是涉及人身关系和非民事纠纷的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不在仲裁范围内,比如,婚姻类型、收养扶养类型、监护类型以及涉及继承的纠纷,不允许进行仲裁,而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也不允许进行仲裁。
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更大的选择性,仲裁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机构、选任仲裁员、选择审理的方式。
2、仲裁解决争议的范围小。可仲裁的范围仅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在实践中多数是法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仲裁的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
3、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一旦作出裁决就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仲裁作为一种纠纷司法解决的替代方式,为相对低成本、高效率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让仲裁能够更多地发挥这种替代作用,法律明确规定了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一旦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了仲裁,则就排除了司法管辖,当事人不得就该纠纷向人民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