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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既遂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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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罪的刑罚规定。对于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法律分析

骗取贷款罪既遂,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骗取贷款罪既遂的刑罚裁量权及相关因素分析

骗取贷款罪既遂的刑罚裁量权及相关因素分析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骗取贷款罪既遂的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进行裁量。裁量权的行使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程度、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犯罪所得的数额等。此外,还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通过对这些因素的综合评估和权衡,可以合理确定骗取贷款罪既遂的刑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结语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于骗取贷款罪既遂的犯罪行为,判决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程度、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犯罪所得的数额等。同时,还需综合考虑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通过综合评估和权衡,将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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