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是由代表国家进行诉讼的。
一般来讲,公诉案件是不可以撤销案件的。但是,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或者罪行轻微,可以退回机关,要求补充侦查或者撤销案件,也可以直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公诉案件可以撤案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法定不起诉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五条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
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机关。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起诉。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
第一百七十七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对于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申诉。人民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