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没有权利解除无效婚姻,是由人民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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