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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参与组织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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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上组织的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1、如果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构成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如果以营利为目的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如果不构成犯罪的,也可由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开设赌场罪的定罪标准

所谓开设赌场,就是指经营赌场,是指开设在其支配下供他人的场所的行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开设赌场的行为在慢慢减少,而新型的网络犯罪行为却迅猛发展,本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遇到许多网络开设赌场的的犯罪行为。

根据两高一部2010年《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另外,明知是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代为资金支付结算、投放广告等行为的,属于开设赌场的共犯。

根据两高一部2014年《关于办理利用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等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对于明知他人利用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技术支持、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行为,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开设赌场,违法所得达到5千,或者赌资累计达到5万,或者参赌人数达到20人,即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按照上述标准的六倍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为依法惩治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二、犯法的处罚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构成罪,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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