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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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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司法,因工作需要,可以佩带支。

法律依据:《人民业务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司法,因工作需要,可以佩带支。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佩带支的,须经本院检察长审查批准。业务用原则上公用,一般不配发给个人专用。

第三条 各级人民购买,应逐级上报最高人民,统一申请和分配。各级人民应指定主管部门和专人负责的计划、分发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向当地机关申领持证。携带支外出,应随身携带持证备查。去外地的,还应申领持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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