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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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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拘留的定义

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之一,也称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机关对于违反了行律规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其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也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之一。我国的行政拘留,主要为治安拘留。由于它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法律对这一处罚的规定也是严格的,只有机关才能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无权实施。拘留地点为治安拘留所。

二、处罚依据

对于行政违法行为,按照法律应当被拘留的,会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而最常见的行政拘留的产生往往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机关决定和执行,通常称治安拘留。该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拘留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规定

1.调查

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决定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3.执行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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