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的规定:“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采购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