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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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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若被告人住所地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的住所地的人民管辖。虚诉讼案件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一、债务人在看守所内羁押如何上诉

1、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一般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正在被监禁的人,是指在监狱、起诉被羁押的人管辖看守所或者劳动改造场所被关押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已捕未决人员、已判刑人员和正在劳动改造的人。这些人的人身自由已经摆依法剥夺,脱离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对上述人提起的诉讼,原告很难知道他们的地址,无法或者不变向被告住所地人民起诉,而且由被告监禁地人民管辖,很可能造成其工作量过大,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为管辖是比较恰当的。

2、原告住所地管辖的例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审判。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二、法律规定重婚管么

法律规定重婚不管,主要就是因为目前我们国家所规定的重婚类型的犯罪行为是属于自诉类型的案件,重婚罪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管辖,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管辖,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区管辖,即同级人民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

(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

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在对“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理解不一,有的认为被告人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地的人民管辖更为适宜;有的认为被告人居住地应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更为适宜。

对管辖权理解的差异易导致同级人民互相推诿管辖责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不利于人民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为适宜”应理解为更为有利于被害人起诉,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应包括有重婚犯罪行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犯罪行为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对被害人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自诉的,人民都应当受理,而不应互相推诿。纠纷导致的一些不法行为及犯罪行为。

三、刑事被告人户籍地在哪就得去哪吗

刑事被告人户籍地在哪不一定就得去该,因为刑事案件地域管辖在犯罪地人民。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机关、人民、享有各自的管辖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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