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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合同纠纷如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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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合同纠纷的审理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庭前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应当根据商品房合同约定或其他相关协议依法审理,出具判决书。

一、庭前调解和开庭有什么区别

庭前调解和开庭区别如下:

1、阶段不同,庭前调解属于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次开庭审理前进行的调解,而开庭调解属于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并且都有和意且案情已大致查清楚的调解;

2、意义不同,庭前调解能够减少审判压力,而开庭调解则是必须的程序;

3、适用情形不同。如果案情比较简单,而且双方矛盾较小则使用庭前调解。开庭调解则是必须的程序,所以案件都适用。开庭调解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开庭审理后,都有和意且案情已大致查清的情况下进行的;庭外和解在开庭前后都可以进行,前提是双方达成合意;调解在开庭前,开庭审理时,做出终审判决前都可以进行。调解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必要程序。

庭前调解是在正式开庭之前双方当事人就该案进行协商的过程。

开庭即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指人民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开庭审理是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

人民一般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调解:

1、诉前调解,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初始状态;

2、立案调解,对案件进行调解,属于一种有效补充;

3、庭前调解,对适合调解的案件进行的先行处理程序;

4、书信方式调解,能够调处纠纷;

5、社会化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

6、开庭调解,属于开庭审理的组成部分;

7、送达调解,充分利用与当事人接触见面的时机,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

二、庭前调解作用如下:

1、不经过开庭程序,可以减少庭审中的矛盾与对抗;

2、容易调解和好;

3、协议便于履行,最大限度减少了人为障碍。

总之,庭前调解和开庭有明显的区别,但都是人民常用的调解方式,如果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二、购房合同无效后可否解除担保贷款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当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卖房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房人。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三、房屋租赁纠纷调解步骤

房屋租赁纠纷调解步骤: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纠纷内容向人民提起诉讼;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庭前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依法审理出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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