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般纳税人能开普通。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法律客观:
《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