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执行
执行,原义是贯彻施行;实际履行等。在法律上是指将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一、申请执行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的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超过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期限是无法再通过执行对方,但判决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可与对方协商约定履行判决的方式或对方清偿债务的时间。新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经双方签名后具有法律效力。
二、申请强制执行时准备好以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人(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
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①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查询证明
3、申请强制执行或恢复执行的依据
(1)强制执行
①加盖生效章的判决书、调解书
②劳动仲裁的:仲裁裁决书及双方签收的送达回证原件
③深圳市商事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须在申请强制执行的辖区)
注意:申请人须提交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涉及深圳以外被执行人的要按人数增加相应的份数
④深圳市商事仲裁机构出具的关于申请执行函件的原件
(2)恢复执行
①原执行因无财产线索而终结的,需提交新的财产线索证据
②原执行因双方达成和解而终结的,需提交和解协议复印件一份
③原执行终止或结案的裁定书原件
④原审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
申请人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②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
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工作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①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证明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送达地址确认书(有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