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可以通过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成立,也可以通过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进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一、保证的种类和设立方式有哪些
保证的种类: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设立方式一般为订立书面合同。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连带保证人是否存在违约责任
连带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要看保证合同是否有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承担,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是保证范围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