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的联,应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应于丢失当日或次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的客户名称、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方记帐时附上丢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3)取得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实行电子的,由开票方按丢失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
普通,联丢失了如何处理报销入账
普通丢失按普通办法处理.与专用丢失处理办法不同.记账可以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记账.
如果您的企业发生了丢失、被盗事件,应立即向当地报失,并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一)办理流程
发生丢失、被盗的,凭报案证明到管理窗口领取刊出登记表,到报社办理遗失声明;
1、报纸刊出后携带应提交资料递交管理窗口,对不按规定保管而发生丢失、被盗的纳税人,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管理窗口办理缴销等事项.
法律依据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应于丢失当日或次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