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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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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孩子所在地的民政部门。需要当事人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领养手续,取得领养证,才是合法收养。

一、领养孩子可以通过哪些途径

收养孩子有以下方法:

1、通过福利院收养陌生人的孩子;

2、收养亲戚的孩子;

3、收养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的子女;

4、继父和继母收养继子或继女。

夫妻收养子女不能私下进行,他们必须到被收养子女的亲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请问收养孩子必须在户口本上面出现吗?

领养孩子,不会在户口本上显示,但会有领养证。办理领养首先是要符合领养条件的,凡是领养弃婴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领养三代以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领养亲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登记,经过登记领养关系即成立。

三、收养的孩子怎样上户口

收养孩子上户口的根据法律规定办理。法律规定领养的孩子需要向民政部门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办理时需携带收养申请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以及身体健康检查报告。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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