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玩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纳税人兼营免税和减税项目的,应当如何计征?"

"纳税人兼营免税和减税项目的,应当如何计征?"

来源:爱玩科技网

一、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如何处理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

二、不能开具专票情况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的情况有以下几个: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规定的,国有粮食企业除外。

(3)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专用。

(4)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可以开具普通。

(5)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专用。

(6)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老合同,选择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专用,可以开具普通。

(7)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

上述是小编整理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该内容由 陈亮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aiwanbo.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