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货币出资存入公司账户,非货币财产出资需办理转移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需向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现非货币财产价值低于章程规定价值,出资股东需补足差额,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公司法》第二十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拓展延伸
法律追究未足额履行出资责任的法律主体
法律追究未足额履行出资责任的法律主体涉及对未能按约定履行出资责任的相关主体进行法律追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某个主体未能按约定足额履行出资责任时,可能面临多种法律后果,如合同解除、违约金支付、损害赔偿等。法律主体包括公司、个人投资者、合伙人等,其违约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财务损失和信誉受损。因此,法律追究未足额履行出资责任的法律主体是为了保护合同的有效执行和维护市场秩序。相关法律机构和法律程序将根据具体情况对违约主体进行调查、审理和判决,以维护合法权益并促进经济发展。
结语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股东必须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并且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需要确保其实际价额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相符。对于未能履行出资责任的法律主体,法律将追究其责任并可能导致合同解除、违约金支付、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这种法律追究是为了保护合同执行和维护市场秩序,相关法律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审理和判决,以维护合法权益并促进经济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