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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四项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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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第一步: 编制可研报告,取得“立项批复”。

第二步: 取得国土局“用地预审意见”。

第三步: 取得环保局“环境评估审查意见”。

第四部: 取得规委给的“规划意见函复”。

第五步: 取得规委给建委的“规划意见函复”。

第六步: 取得建委的“选址意见通知书”。

第七步: 取得的“招投标方式通知书”。

法律依据: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建设文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标准。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和使用,应达到下列标准:

1.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要求;

2.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构成生产线,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产品;

3.职工宿舍和其它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有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符合上述基本要求,只是由于少数非主要设备及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或工程虽未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完,但对生产影响不大,即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在验收时,对所缺设备、材料和未完工程,由主管部门确定具体的解决办法。

由于各个行业情况有所不同,有关部门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的适合本行业特点的竣工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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