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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和署名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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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姓名权和署名权的区别有哪些

1、姓名权和署名权有两个区别,分别是:

(1)权利主体的不同。署名权的权利主体是作者,姓名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

(2)保护期限的不同。姓名权的保护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署名权的保护期限是永久保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

二、姓名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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