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概念、内容以及保护领域。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在网络经济活动中,隐私权具有不同于一般隐私权的特点,包括经营者侵权的动因、精神痛苦和财产损失等方面。网络隐私权包含个人数据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与私人领域等内容。为保护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主要涉及可识别性的个人资料的保护、个人生活秩
法律分析
网络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等。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认识而产生。
与英美法系国家极度重视个人隐私不同,欧洲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长期缺乏隐私权的概念。法国、德国等国家先后制定了法律和单行法规,或以判例的形式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进行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隐私权的客体内容不断扩展。在现代信息社会中,传统隐私权不断向网络领域延伸,并增加了新的实体内容。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经营者往往对公民的个人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应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侵犯了消费者对于其个人隐私所享有的隐瞒、支配、维护以及利用权,种种违法现象亟待法律予以规范。
网络经济活动中的隐私权有其不同于一般隐私权的特点。日常生活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一般出于行为人个人的主观恶意,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主要体现在精神方面,表现为主观精神痛苦,一般不涉及财产内容。由于精神痛苦是一种主观感受,难以明确界定,给隐私权立法保护带来一定困难。但在网络经济活动中,隐私内容具有经济价值,经营者侵权的动因一般都是从营利目的出发。对于消费者而言,隐私权受侵害的后果除了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例如由于消费者没有机会再接触其个人资料进行必要的更正修改,使得消费者的个人真实形象可能受到侵害。但最主要的还是导致消费者财产上的损失或不得益,例如给用户的手机发送垃圾短信造成消费者额外的支出;将用户的个人信息例如身份证号码、信用卡账号透露给第三人更可能导致消费者的巨额损失。另外,隐私权客体的范围扩大,包括了传统经济活动下不属于隐私的内容,例如姓名、性别、年龄等,即消费者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一切个人信息都属于信息时代网络活动中隐私权的内容。
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一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个人数据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与私人领域是网络隐私权包含的重要内容,其中尤以个人数据最为重要,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任何个人和单位在收集他人的个人数据之前,必须向资料的拥有者进行及时准确的告知,包括将有哪些资料会被收集、收集到的资料准备派何用场、资料收集人的辨识以及数据资料拥有人的相关权利等等。
(2)数据资料的主体享有是否进行信息披露的决定权,有权阻止任何未经许可的资料收集和使用行为。
(3)资料的收集使用者必须保证所收集的信息准确无误,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数据主体有权要求资料的收集使用者提供有关联系信息,有权浏览自己被收集的信息资料并要求使用者提供副本。
(5)数据主体有权对被收集的个人资料进行必要的更新和修改,并有权以其他方式利用自己的这部分信息资料。
(6)未经数据主体许可,资料收集者不得“擅自通过因特网站上自己或他人的主页,将特定的他人隐私公之于众,或擅自通过向第三人、第四人、众多其他人发送E-mail的方式张扬特定他人的隐私”。
对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涉及如下领域:
(1)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资料的保护。任何对个人资料的非法收集、存储、使用都是对个人资料隐私权的侵犯。
(2)个人生活秩序的保护。网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网上从事或不从事一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
(3)个人私事的保护。任何人包括网络服务商,不得不当窥视、泄漏、干涉他人的私事。
(4)个人领域的保护。国家、网络服务商、黑客等不得对个人的信息系统进行攻击、破坏。但国家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网络进行监视而触及网络使用者的隐私,则依法可免责。
拓展延伸
网络隐私权是指网络用户享有的私人信息不受非法访问、窃取、公开、滥用等侵害的权利。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和特点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被非法获取、泄露、篡改、毁坏。用户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对其采取的措施予以公开,以便对其行为进行监督。
同时,网络隐私权也具有以下特点:
1. 广泛性:网络隐私权适用于所有的网络运营者和用户,包括个人和机构。
2. 法定性:网络隐私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具有强制性。
3. 保护性:网络运营者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被非法获取、泄露、篡改、毁坏。
4. 透明性: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使用户信息安全得到保护的措施是公开的。
5. 一次性: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措施只有一次性,即采取措施后,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结语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在现代信息社会中,隐私权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与英美法系国家极度重视个人隐私不同,欧洲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长期缺乏隐私权的概念。虽然法国、德国等国家先后制定了法律和单行法规,或以判例的形式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进行保护,但网络经济活动中的隐私权有其不同于一般隐私权的特点。网络经济活动中的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一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个人数据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与私人领域是网络隐私权包含的重要内容,其中尤以个人数据最为重要。对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涉及如下领域: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资料的保护、个人生活秩序的保护、个人私事的保护、个人领域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各级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监督。
第五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医师先进事迹,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