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认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重婚的认定:1、夫妻中的一方,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夫妻中的一方,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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