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外资企业股权转让需要得到商务局和工商局的批准,并需要双方签订股权转让的协议。根据《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股权转让需要双方按照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一方支付股权款项,一方协助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国有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出资人的同意,并且股权转让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需要得到商务局和工商局的批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需要双方签订股权转让的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一方支付股权款项,一方协助办理各项行政审批。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规或者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出资人的同意,应当将股权转让给具有购买能力的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不是生效要件。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结语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需要得到商务局和工商局的批准,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外商投资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需要双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股权款项的支付和协助办理行政审批等。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一百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一百九十二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