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证明机构是公证处。公证处依法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设立公证处应当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领取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
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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