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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效力哪一方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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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效力哪一方最大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效力哪一方最大需要看鉴定结论是否合理,并且结合实际的事故损害情况进行分析。

法官有权依据实践经验审查判断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对不合情理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或部分采信。

法官有权对鉴定结论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可依据审判实践经验审查医疗事故鉴定人员、组织、程序及结论的合法性,作出自己的判断,对不合法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对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构成医疗事故但认定承担部分责任的,法官可以依照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对医疗过错作出识别和判断,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全部不予采信或部分采信。这就是司法认知原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应用。

医疗机构提出医疗事故鉴定,患者可以同时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由于两种鉴定方法有差异,医学会只鉴定是不是医疗事故,使用卫生系统的标准;而医疗过错鉴定是按法医鉴定的办法,它只认定有无不良后果、医疗机构有无过错、过错与不良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在法律适用现状没有改变之前,我们仍然要考虑不同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相矛盾时如何采信鉴定的问题。纵观世界各国医疗事故立法与司法实践,对于民事赔偿问题采用的最基本的原则都是“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承担因其过失侵权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害,从而使受害人恢复到如损害未曾发生的状态”。这不仅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更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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