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执行异议之诉能上诉。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且裁定。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