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容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以及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恶势力保护伞怎么认定啊
恶势力保护伞在刑法成立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
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2)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3)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性质的组织而包庇,是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纵容。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之一的行为。
二、国家机关如何处理扫黑问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以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又对该组织进行包庇、纵容的,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性质组织,该包庇、纵容行为同时还构成包庇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包庇、纵容性质组织,且不属于该组织成员的,以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的共犯论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同时还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实施包庇、纵容黑恶势力、伪证、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以及窝藏、包庇等犯罪行为的,应酌情从重处罚。事先有通谋而实施支持帮助、包庇纵容等保护行为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