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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以规定一年内不许辞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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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能其一年内不允许辞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提前通知即可。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未支付报酬、未缴纳社保费、违反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况,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劳动合同应包含基本条款,也可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法律分析

公司不能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一年内不允许辞职。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公司无权禁止劳动者辞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能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辞职权。同时,劳动合同应包含必备条款,如双方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以及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此外,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履行合同约定、未支付报酬、未缴纳社保费等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人身自由等手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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