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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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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本罪行为人虽然具有以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标准不是以其目的是否实现来判定。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或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数额较大,即就构成本罪既遂,其是否已牟取了非法利益,则不影响其既遂成立。如果数额较大的国家有价证券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伪造、变造出来,即伪造、变造行为量已开始实施但未完毕的,则构成未遂。

2、本罪与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必须具有伪造或变造的行为,如果没有伪造或变造的行为而是将失效的国家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直接拿出谎称为有价证券骗取他人钱财的,则构成诈骗罪而不是本罪。行为人如果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又用之去骗取他人钱财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有价证券诈骗罪,对之应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选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在我们国家国家的有价证券是属于相关的工作人员按照真实的情况来进行出具的,如果有谁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将会构成相关的犯罪行为,定罪也是按照《刑法》17来进行处罚的。

一、伪造公司债券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伪造公司债券罪的犯罪构成: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有伪造、变造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行为。

3.行为人伪造、变造债券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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