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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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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支出如下: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赞助支出;

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这部分支出,不允许扣除。在实际工作中,赞助支出的概念比较难确定。从字面上理解,赞助支出是纳税人自愿的支出,但在实际中有许多支出不是出于纳税人的自愿,而是摊派。赞助的概念不易界定,因此,税法规定除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外,其他赞助支出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6、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项以外,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例如,私营企业业主为自己家庭购买一台电冰箱,这一支出与其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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