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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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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非法采砂立案标准如下: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3)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 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合法采沙需要哪些手续

合法采沙需要的手续如下:

1、向当地水行政部门提交河道采砂申请书;

2、提交申请书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河道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的有关证明文件;

(3)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4)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3、材料齐全,手续合法,相关部门就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就可以合法从事采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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