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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要求女方打掉孩子,女方要求赔偿合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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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方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女方打胎的,女方可以向男方主张赔偿。

如果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但是男方要求女方打掉孩子的行为,严重影响到了夫妻双方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女方可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我国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再无和好可能”,因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离婚争议的产生,归根结底可以归结到感情的变化,如果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破裂,婚姻己经名存实亡了,人民会判决双方离婚。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人民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只有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裁判。如果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之一的,经人民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应当准予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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