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诱骗网上的钱能追回吗
1、被诱骗网上的钱不可以追回。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属于违法行为,法律对于赌资不予保护、无法追回。
2、虚拟空间的,犯罪手段隐秘,机关很难查证。
3、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集资怎么追讨
1、关于非法集资的追讨,案发地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或工作组)。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的发布工作。对集资群众身份、集资数额等进行逐笔登记,掌握案件的集资总人数、集资总金额、已返金额和未返金额等情况。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开设赌场行为的认定
1、《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给出了具体的标准,即: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3)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2、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