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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方赔偿修车期间的交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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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方赔偿修车期间的交通补贴如下: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如下:

1、残疾赔偿金等于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乘伤残系数乘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等于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乘20年;

3、丧葬费等于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于受诉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乘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于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乘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等于诊疗费加医药费加住院费加其他;

7、误工费等于受害人误工收入乘误工时间;

8、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于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9、交通费等于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修车期间的交通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实际必需的普通工具的费用进行赔偿。也就是按照当事人每天上下班乘坐的交通工具的票据进行赔偿。并且也仅限于上下班,至于其他乘车出去玩的交通费,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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