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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被告怎么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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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可以采取反驳证据、反证和新的本证三种不同的方式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我国的相关法律肯定了民事举证责任具有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双重含义,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第条只规定行为责任之不足,因而深具理论和实际意义。但是原告的证据也必须要是合法合理的证据,不能够随便举证据。

一、被告的举证负担具有以下特征

(一)被告的举证负担是为了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提供证据的责任

这一点与证明责任(又称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同。证明责任由具体法预置,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因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二)被告的举证负担是被告向提供反证、反驳证据或新的本证时,应该举证到何种程度,才能避免原告胜诉的一种负担

这一点又与主张责任又有所区别。主张责任(又称“主张负担”)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没有主张的要件事实,因不适用以该要件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益。民事诉讼设置主张责任的理由是为了贯彻辩论主义第一主题,即对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不得在判决中加以认定。

(三)被告对反驳证据的举证负担—一种“破”的负担

反驳证据是指当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主张而提出证据时,对方当事人并不提出相反证据来否定一方所主张的事实,而是针对其证据所存在的瑕疵,如书证上的签名为假,或物证为伪造的,或者取证的程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等,指出其主张因证据有瑕疵而无法得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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